开发的刑事诉讼程序,在越南

类似于其他国家,越南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顺序和程序对于刑事案件中,调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的职能、任务和权力程序性机构(调查机构、法院、)以及其间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和的 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公民。 类似于其他国家,越南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顺序和程序对于刑事案件中,调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的职能、任务和权力程序性机构(调查机构、法院、)以及其间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和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它的目的是检测在一个准确和迅速的方式,并以公平和及时地处理每一犯罪行为,没有丢失任何罪犯,也没有这样做不公正对无辜人民,有助于保护政治制度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公民和教育的公民在严格遵守法律。作为最古老的法律分支,在越南,《刑事诉讼法具有强烈的发达国家通过两个时期由于其出现之后立即 胜利日年革命:尽管有许多困难,包括沉重的战争的后果,之后日年的革命推翻了殖民政权和生下了一个人民民主共和国,年轻的革命性的管理,虽然具有集中努力打击国内敌对部队和外国的敌人,迅速地重视制定的程序性法律。 及时服务的预防犯罪和打击和捍卫国家独立和安全以及社会秩序和安全,越南民主共和国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包括法令没有。 第四十三月日,年,权利主体的自由的法令没有。 大会第五十一月日,年,定义的任务的调查治安法官、检察官和首席法官和一些刑事程序法令没有。 十一月,年,规定任务和权力的司法警察的法令没有。 十三个月日,年, 提供该制度中的人民联系的法官在裁定刑事案件法令》第号月日,年,提供了对该制度的人们的联名法官在更换政权的人民陪审员都被平等作为在初始阶段之后,日革命民主共和国和越南的国家不能颁布适当的法律文件来规范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允许暂时适用旧制度的法规,包括刑事程序, 但原则上他们并不违反独立的民主共和国和越南。 在此期间,越南的法院组成的第一审法庭,第二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 在一审法院,法官同时进行的功能的审判和职能的起诉在法院的会议。 在第二审法院中有审理法官,并指责法官执行职能 起诉方的检察官。 下列历史悠久的奠边府的胜利,在年,越南北部解放和开展了期间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斗争的国家统一。 在此期间,越南民主共和国国家颁布了一些法律文件在刑事诉讼程序,最值得注意的是可,年法律上的公民的自由权利的体和不可侵犯的权利居住房屋和个人财物和邮件,并在六月日,年的法律规定逮捕的人在紧急情况下。 这些文件详细的顺序和程序解决的刑事案件,旨在保证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公民。 之后出现的国家新《宪法》于年,该法在组织的人民法院和法律上的组织的人民颁布,成为法律依据的组织和 操作的调查机构、法院和在解决刑事案件。 由于没有《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根据自己对这两个新颁布的法律问题的各种通知详细说明刑事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九月日,年圆指导了第一审刑事案件,十月 年圆指导了上诉审理的刑事案件和日,年圆指导了上诉审理的刑事案件。 根据这些法律和通告,在越南法庭然后有组织的三个层面:区级法院、省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地区和省级人民法院授权进行一审的刑事案件。 该上诉、撤消判决和重新开放审判刑事案件中倒下 管辖的省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此外,军事法庭被连接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决的罪犯被的。 法官和人民陪审员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构(国民议会和人民议会)的同一水平根据它们各自任期的。 功能的起诉进行由而功能的刑事调查分派给一些机构的公共安全部和国防部,它不得不作出起诉结束后的调查。 因此,可以说,这与他们的相当全面和具体的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上文所述的法律文件的重要意义过程中制定刑事诉讼法》,在越南,建立法律依据为解决刑事案件和作出贡献的斗争罪行和保护 合法利益的公民。 之后,该国重新统一后胜利的抗我们的帝国主义的斗争中,国民议会通过了年《宪法》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然后两个新的法律在本组织的人民法院和人民在年,根据新的宪法。 与这两个新的法律,该法院的管辖权作出裁决的刑事案件是扩大有权进行上诉审讯的有效判决的区级人民法院另外给予省级人民法院。 这些法律也指定的顺序和程序重新开放审判的判决,其管辖的省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该法在组织的人民法院和法律上的组织的人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发表了一项联合 圆月,年,引导中详细说明上诉的程序和另一个共同的圆形的同一日期,指定程序重新审理刑事案件。 全景地,在此期间,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编纂成文的,但是规定在各种法律文件,其中大多数都只有规范性文件,特别是指导性通告的司法机构。 因此,这些法律文件载有重叠的条款,未能为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在一个系统性的和特定的方式。 然而,它们大大有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公民。 (续)中,建立市场经济开放其大门的国际一体化,犯罪情况和性质已经看到很大的变化。 因此,许多规定将当前的《刑事诉讼法》的出现不再适合于预防犯罪和打击。 通过后的该国的第一次 《刑法典》于年,国民议会通过了《刑事诉讼法》在六月,年生效的月日,年。 第一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一个全面、系统和具体的方式刑事诉讼机构,包括该原则在刑事诉讼程序过程进行机构和人员、程序的参与者,诉讼程序的顺序和程序(刑事案件中,调查、起诉、初审和上诉审判)中,执行刑事判决和裁决,并重新开放审判过程中,最高上诉和审查审判程序,等等。 延续先前的刑事诉讼法》和应用良好的和适当经验的外国刑事程序的法律,年的《刑事诉讼法》是一个重大步骤发展在制定《刑事诉讼法》,在越南。 它做出了积极和重要的贡献预防犯罪和打击。 然而,经过十 年执行《年刑法》揭示了许多限制和存在的漏洞,不符合要求的全面的国家续订、司法改革和国际一体化、即使是经修订的时间和再次在年、年和年。 提出的需要为其实质性的和全面的修订,越南国会通过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在月日,年生效的七月日,年。 与条款排列的八个部分和第三十七章,年的《刑事诉讼法》标志着一个进步方面的意识形态、内容和立法技术,会议要求预防犯罪和打击期间建立一个法治的国家在越南。 它旨在解决刑事案件在一个客观的、迅速和公平的方式,保护社区利益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公民以及法律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