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越南:概述和批评

为了设立了一个清晰的法律框架的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越南议会在年发布的一项决议提供的指导解释某些法律规定在商业仲裁。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努力,沿着这些路线被替换的《民事诉讼法》两百通过民事诉讼法于年生效的一个月年,并要求澄清某些规定早先方案协调会作为下面讨论。 虽然越南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并表现出真正的努力与国际法和国际标准,需要进一步努力提高执行外国裁决的。 本文探讨了一些面临的挑战越南执行仲裁裁决。 在最近的情况下,在越南法庭给了一个甚至更广泛的定义的基本原则,越南法律,这导致重新审查案情的奖项。 事实上,法院引用的规定的主要立法,有时甚至是的 二级立法,对于拒绝执行外国裁决。 这种拒绝是基于一再访的优点和他们遵守民法、商法和有时甚至是程序性规则的越南法院审理。 例如,在诉圣迈,法院认为,失败的外交缔约方减轻其损失表示的侵犯"的基本原则,越南法律",因为它被认为是违反规定的民法典。 通过承认该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无论是国家或国际的,因为司法机构,越南法庭已经转移他们的司法能力,以正式建立的仲裁。 这种转移的能力是支持通过语言在决议中指出,越南的法院不应审查争端属于仲裁协议。 此外,立法机关加强了这一禁止通过施加上法庭的责任验证 争端各方没有进入一个仲裁协议之前,考虑到争议。 因此,重新开审判的情况下,已通过仲裁解决将意味着重新审查的情况同样在同一司法管辖权。 因此,这将是合法得出结论认为,法院无权判断这样的情况。 通过重新审查案情的情况下,已决定由仲裁员的,法院是违反国际原则的一罪不二审的。 一再访的案情的情况下,结合其他指出误用的法律,在越南,产生不确定性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并有助于不可预测性,在越南法庭。 这样的不可预测性,只能导致驱赶的投资者。 这项决议标志着一个巨大努力到正确的解释越南法庭,以防止法院不能强制执行的一个奖励在地面的侵犯"的基本原则 越南法律。"尽管如此,这种改进还不足以确保一致执行外国裁决在越南。 虽然该定义的基本原则已经更加清楚,它仍然是模糊的,足以允许一个重要数量的拒绝执行或承认外国奖。 事实上,第党表示有分岔对国际共识。 第来作为一个转换的第五条对《纽约公约》的一些改变,其中之一是参考的基本原则,越南法律,作为非执行外国裁决的。 事实上,大多数其他缔约方对《纽约公约》只考虑表现不相容的公共政策时审查案情的奖项。 因此,插入这一概念的"公共政策"将不仅保证更有效的执行,但也将致越南法律与国际法律。 老码是 还沉默对于确定和提供外国法律,从而使整个裁量权的法院。 这个新的码解决这个问题上通过提供民事方谁选择了外国法律的应用都有义务提供其内容。 它还解决的协议如何适用这些内容时的缔约方未能确定适用的法律。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疏漏的老码问题的举证责任。 默认情况下,在没有规定,它是对该奖项的债权人,这是完全违背了与《纽约公约》。 它是今后靠放的奖励债务人。 一个主要原因的针对弱执行外国裁决在越南是不够的监管,允许有太多的空间用于法院的解释。 解决这些问题和立法上与他们的清晰度可以减少风险的非强制执行。 令人震惊的纪录的非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也是由于 事实上,高等法院给了作出最后决定承认或不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没有任何高级别的审查。 新法允许重新审议的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一个最高上诉或重新开放过程。 此种修正可以仅仅以理解,但一些额外的更改是必要的。 给予可能的上诉是一个保护,将改善机会的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的。 然而,最高上诉或重新开启的程序,在越南中止执行的判决。 这样的悬挂勾销的一个主要益处,诉诸于仲裁,即快速的程序。 使用仲裁,在大多数时间,驱动这一事实,它会导致更迅速地决于一个诉讼法院。 可能有吸引力的承认或不承认的决定是一把双刃剑,因为这两个缔约方可以启动上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 债权人最终获得承认的裁决,该债务人的上诉将延长该过程。 这样的后果也可以是一个动机程序的拖延战术。 更具体地说的,债务人可能被诱惑,抗议判断,只有在为了延迟最终认可的决定,并因此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该补救办法这一问题的上诉一个承认或不承认获奖的已经没有暂停的效果,这一拖延的程序是严格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