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继承法在越南-越南

越南法律适用于继承问题的由外国人拥有资产在越南,一个过程称为"反致的。"管辖权 属于在该国当局资产的位置,因此与冲突的外国人的国籍是可以避免的。 在越南,任何财产是婚前获得仍然存在独立的所有权之后结婚,除非配偶双方同意,否则。 任何获得的财产在婚后是下联合所有权状态。 国际条约法规适用的情况下,如果配偶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 注意:为七月,到年,法律对外国所有权的有改变。 现在,这意味着外国人可以也越南继承的财产相同的方式作为越南公民。 之前的任何财产可以是继承的,其所有权必须是确定的。 文件证明身份的合法所有人,包括住宅所有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是优选的。 如果这些都不是可用的,越南当局也会接受其他文件,包括销售合同、遗嘱和优惠协定,提供这些文件 显示的权利的所有权。 一个人可以捐赠的财产或资产之前他或她的死亡,只要捐款是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公证文件或经过认证。 接收器的礼物是需要注册所有权的财产。 无论内容,将某些人士,称为强制性的继承人,都有权继承遗产的死者。 该比例的股份在地而异的数量幸存的强制性继承人。 强制性的继承人包括:如果死者没有授予股在房地产的任何强制性的继承人,或赠款少于三分之二的份额比一个强制性的继承人应该已经收到通过法律,那么那些继承人有权要求自己的部分房地产,除非他们拥有否认他们的继承权或无权继承遗产。 一个继承人不再有权继承的任何部分房地产,如果他们可以显示出具有:例外是,如果死者 知道这些行动,并仍然希望选择的那个人继承的财产。 如果未根据年龄为十五岁是参与在继承问题或民事交易,监护人可以被分配,以保护他或她的权利。 监护人通常是一个相对的儿童,但如果没有相对,社区人民委员会将提名的一个。 金融信任并不存在的越南法律,甚至为越南公民。 如果一个人要留下的现金或财产为一个未成年的孩子中,监护人的任命的人将可能持有的财产上代表该未成年人,以及任何现金可以存入储蓄账户的遗嘱执行人或监护人的任命持有的资产,直到未成为法律年龄。 如果死者有将该规则的继承权取决于法律的地方,在那里酒店(称为雷所在地法(物所在地法),而制定的建立过程中,改变,进行或结束 所有权的不可移动的越南人的财产。 在没有一个会,地产是通过在根据法律的无遗嘱继承。 这是基于法国国籍的已死亡的(民族主义或法)和法律的地方,在那里的行动发生(犯罪行为),结果导致在法律要求。 在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庭负责的定居点和继承分配遗产。 越南将是身体上举行无论是通过遗嘱执行人的地产或者通过律师或其他人的任命由谁提出的。 以下死亡,将进行在民事法院里的人有永久居留权。 在这种情况下的外国人、大使馆或领事馆代表国籍的已死亡的帮助证明一个继承人以及作为协助执行和帮助的过程中分配破产财产中的资产的。 遗嘱检验程序在越南可能是困难和 耗时的任何非现金分配的一个房地产,即使在一个继承人具有被指定之前死亡的人。 具体规定的继承问题外国人在越南包括在下列法律:任何继承的财产超过越南盾的,的税费率的百分之十。 然而,豁免的继承税的情况下做出的收入继承房地产的某些人,其中包括:职业退休方案的注册、税务承认的,并非归属。 提供给任何人任何国籍的,无论你在哪里工作,不管你的职业。 小美元五百每贡献。 获得更多的信息,并成为会员。